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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政策法规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某境内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咨询时,税务机关答复该企业此项技术转让所得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公司对此表示不解。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防止关联企业利用技术转让交易规避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虽然该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但该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属于从直接持有股权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不能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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